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程序如下: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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