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执行的方式包括当场收到罚款的方式、罚款的交付时间、当事人经济困难时的交付方式、没收的非法财产的处置方式以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产的收入上缴国库等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到罚款时,必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如果没有签发,双方有权拒绝罚款。执法人在当场收到的罚款,应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两日之内送到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到的罚款,应当自到达之日起两日内送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缴入指定的银行。因当事人确实有经济困难,需分期上交或者延期上交罚款的,由当事人申请并且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停或分期上交。除了依法应销毁的东西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产必须要按国家规定或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拍卖来处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产拍卖所得必须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拦截、私分或伪装。财政部门不得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所得以任何形式没收违法财产归还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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