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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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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保全的这部分财产应该和诉讼标的是高度吻合的才行,超过的部分已经涉嫌侵犯到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但会发生这种结果是因为有些不动产的具体市场价值存在着浮动。因为当事人现有的存款也不一定就和诉讼标的是吻合的,所以只能保全其他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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