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劳动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通过重新寻求和解来解决争议。但是,如果裁决已经被撤销,双方重新寻求和解的基础和条件将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对当事人不服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仲裁机构重新审理,但重新审理不得再次进行听证。”
因此,当事人在劳动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可以重新寻求和解,但双方需要重新协商解决争议,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和解的基础和条件。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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