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 诉讼费用 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证人 、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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